(2016)鲁0891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养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文忠,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国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089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履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反担保的在其经营院内的所属钢构设备作价2148842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16)鲁089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务208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8922元;抵偿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为1672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的诉讼费不再退费)、抵偿执行费23200元(抵偿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双方约定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国宏大道6369号)所有的用于反担保的在其经营院内的所属钢构设备作价2148842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16)鲁089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务208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8922元;抵偿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为1672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的诉讼费不再退费)、抵偿执行费23200元(抵偿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二、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李 赟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