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初佳兴与焦寿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佳兴,焦寿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071号原告初佳兴,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焦寿长,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佳兴诉被告焦寿长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佳兴撤诉。审 判 长 黄珑玲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