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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初佳兴与焦寿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佳兴,焦寿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071号原告初佳兴,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焦寿长,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佳兴诉被告焦寿长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佳兴撤诉。审 判 长  黄珑玲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