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3行审42号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长。被申请人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南县富水镇)。法定代表人严弟胜,系该镇镇长。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对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10月富水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动工修建富水镇滨河广场小区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8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704.0平方米2栋砖混结构6层房屋和1栋1层1间砖混结构房屋及982.4平方米硬化场地。2、处以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罚款共计26864.0元。被申请人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广场项目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富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6〕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 海 涛审判员 赵 建 华审判员 蒋宏敏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