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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林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芝山时代广场*号楼*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高良,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锋,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合印审 判 员  章黎选代理审判员  蒋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