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国祥、杨青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杨青燕,苏良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青燕,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苏良匠,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筠连县。杨国祥、杨青燕与苏良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6)浙019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祥、杨青燕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现申请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苏良匠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国祥、杨青燕案款898506.00元,另被执行人苏良匠尚需承担执行费113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1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