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洪余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余,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2641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洪余,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洪余与王秀芹其他民事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3445号对被执行人王秀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秀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洪余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秀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秀芹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书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