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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盐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凤,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盐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凤,女。被执行人王玉虎,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凤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冲,经查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及中国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