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盐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凤,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运盐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凤,女。被执行人王玉虎,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玉凤与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玉凤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冲,经查被执行人王玉虎、运城市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及中国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