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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王郡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王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郡良申请执行人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郡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重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王郡良应赔偿申请人嘉祥县石墨制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重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