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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吉成化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成化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625号原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代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芹,女,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吉成化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成化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