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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冯涛诉德希尼布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涛,德希尼布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涛,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希尼布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329号1101、11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珊珊,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冯涛因与被上诉人德希尼布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冯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