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学富、王占海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海,韩学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3044号起诉人:王占海,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街三委**组。起诉人:韩学富,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韩达营子村东围子屯**组。2016年9月29日,本院收到王占海、韩学富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起诉人工程款4875282元及停工损失费5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0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被告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的宝龙历嘉高6层的住宅楼1-2-3号楼,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工程造价2109万元,起诉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入施工,当工期进展到2014年9月2日时,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进行正常审批手续,致使工程被迫停工,起诉人的工程无法进行施工,现起诉人按实际工程量已完成实际预算4875282元,被告未能给付起诉人该款项,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起诉人在起诉时没有提供材料证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没有提供,本案被告不明确。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占海、韩学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