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玉花申请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花,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花,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郭建华,所在地管城区豫英路10号2号楼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花与被执行人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206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建华在银行的存款5167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会红、赵军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