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天津普凯天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天津普凯天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普凯天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天津普凯天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惠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普凯天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号楼*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继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普凯天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号楼*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继平。上诉人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艾尼维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普凯天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凯天吉合伙企业)、天津普凯天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凯天祥合伙企业)公司增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宏力艾尼维尔公司上诉称,级别管辖的确定不应单纯以案涉标的额的大小作为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清晰程度、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该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可以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由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所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予以确定。上诉人关于级别管辖的确定还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清晰程度、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宏力艾尼维尔公司与普凯天吉合伙企业、普凯天祥合伙企业均系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普凯天吉合伙企业、普凯天祥合伙企业依据其与原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其与原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宏力艾尼维尔公司共同签订的《关于之补充协议》,以原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为由,请求判令宏力艾尼维尔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股份回购款。该案系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公司增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增资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诉讼标的额为47,751,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尽管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宏力艾尼维尔公司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不当,但鉴于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本院对原审裁定不再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