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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友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武汉汽车公园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鄂0115民初014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有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90453.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343元、执行费6135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