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潘汉杰与陈伟山、王延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汉杰,陈伟山,王延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472号申请执行人潘汉杰,男,1976年8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伟山,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延治,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潘汉杰与陈伟山、王延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