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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赖伟申请执行张雪梅、龚琛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伟,张雪梅,龚琛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009号申请执行人赖伟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龚琛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2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7日受理赖伟申请执行张雪梅、龚琛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雪梅、龚琛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龚琛静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