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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伟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318号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礼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山,该公司员工。被告:沈伟东,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六安金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