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文振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振,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文振与被执行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振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玲与其夫孔凡东共有的挂靠在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鲁Q×××××挂。现该车辆已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玲与其夫孔凡东共有的挂靠在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鲁Q×××××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