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小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805号原告: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小伟,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外出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小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兴安盟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