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胡润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胡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225703-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润飞,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润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澄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胡润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32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3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胡润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因胡润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胡润飞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胡润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胡润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胡润飞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胡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胡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胡润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徐建新执行员  王澄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