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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发英与被执行人徐于国民间借贷纠纷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英,徐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陈发英,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于国,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休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英与被执行人徐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于国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77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