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伍美旭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百诺基,伍美旭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2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燎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梅,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伍美旭。委托代理人:牛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百诺公司)与被申请人伍美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5月19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153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0月16日。五、申请事项: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00号裁决。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伍美旭利用赛百诺公司需要融资的心理,以向赛百诺公司出借资金的由头,诱使赛百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开设新账户并提供网银U盾密码等资料后,通过转账方式取得“支付借款的履约凭证”,同时,隐瞒该款项已被其当场全部转走的事实,并依此申请仲裁,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赛百诺公司偿还“借款”,伍美旭明知所谓的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却刻意制作证据,隐瞒真相,涉嫌合同诈骗,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赛百诺公司称其在配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另案调查时知悉,在该案中,伍美旭等人已承认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所述民间借贷系其虚构。本院就赛百诺公司所称的上述情形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调查,该局称未对伍美旭进行过询问。裁定结果本院认为:赛百诺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赛百诺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赛百诺公司称涉案借款虚假,伍美旭涉嫌合同诈骗,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赛百诺公司账户内款项的变化系伍美旭所为,而其所申请调查取证的材料也并不存在,故赛百诺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500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萍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