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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世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世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92号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海,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世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