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曹春英与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英,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69号原告:曹春英,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女,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英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由原告曹春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