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修求与深圳市宝润万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求,深圳市宝润万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952号原告王修求,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天门。被告深圳市宝润万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吉坑路27号1-2楼。法定代表人万志慧。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已过执行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已过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宝润万家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修求支付赔偿金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