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6号罪犯赵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5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从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