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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仲崇杰、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仲崇杰,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720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法务。被告:仲崇杰。被告: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39号西侧栖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庆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闻金华,该公司商业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仲崇杰、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