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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龙宝与徐维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宝,徐维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特76号申请人:张龙宝,男,194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徐维敏,女,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龙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维敏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龙宝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龙宝撤诉。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