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892号原告:吕某,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