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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892号原告:吕某,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