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与朱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朱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负责人曹永军。被执行人:朱泽军,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西街支行与朱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泽军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2执21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泽军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