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被告李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624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蒋彦,男,42岁,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卫生院。被告:李某(李明),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熊某,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