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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立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执106号之一被执行人:卢立鑫,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刑二终字第55号和本院作出的(2013)浙湖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卢立鑫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30万元及本案相关费用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9月和2016年2月分两次向法院缴纳罚金共计23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执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责令法院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言军审 判 员  钱春江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