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6932号原告:刘建国,男,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住本市花溪区。被告: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青云路302号D栋6楼。法定代表人:曹光。原告刘建国与被告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计504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