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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6932号原告:刘建国,男,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住本市花溪区。被告: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青云路302号D栋6楼。法定代表人:曹光。原告刘建国与被告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计504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朱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