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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49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魏某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