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49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魏某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