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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秋菊与杨增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秋菊,杨增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菊,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莫钧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卢氏县,系吴秋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彩荣,女,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系莫钧涛姑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增亮,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现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吴秋菊因与被上诉人杨增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秋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