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荔执申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兰英与方世雄、方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英,方世雄,方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荔执申字第718-2号申请执行人郑兰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世雄,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方金清,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兰英与被执行人方世雄、方金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郑兰英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10385.1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世雄、方金清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