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包艳、重庆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重庆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包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38号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89666W。法定代表人:柯顺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露,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3000457747。法定代表人:包艳。被告:包艳,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包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