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有昱与牛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昱,牛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46号申请人郭有昱。被执行人牛学军。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郭有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三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学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牛学军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