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邰建与罗前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建,罗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邰建。被执行人罗前金。申请执行人邰建与被执行人罗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罗前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邰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诉讼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执行人罗前金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0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前金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前金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