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卫芳与XX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卫芳,XX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顾卫芳。被执行人:XX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卫芳与被执行人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XX良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良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077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顾卫芳,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良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卫芳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XX良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XX良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卫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XX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