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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毕长义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义,王淑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17号原告:毕长义,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王淑苹,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毕长义诉被告王淑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