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毕长义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义,王淑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17号原告:毕长义,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王淑苹,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毕长义诉被告王淑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