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将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