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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将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利拓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