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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西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顺泰欧式装饰构件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顺泰石艺欧式装饰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顺泰石艺欧式装饰构件厂,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经营者:程应顺,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上诉人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新建区管辖的新祺周桑海开发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诉工程项目位于新祺周桑海开发区,根据2016年6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系统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桑海开发区司法管辖并入经开区,因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