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韩万疆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韩万疆,娄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97号原告:王亮亮,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万疆,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娄娟,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与被告韩万疆、娄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亮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