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吴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吴月霞,张洁,张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1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641-9。负责人:牟建华。被执行人吴月霞,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洁,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张索源,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月霞、张洁、张索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月霞、张洁、张索源支付借款本金15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04元,支付执行费18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洁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13幢108号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张索源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13幢109号的房地产,并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本院经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吴月霞、张洁、张索源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洁、张索源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