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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著寿诈骗、拐卖人口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著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15号罪犯何著寿,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象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柳铁中刑字第36号刑事何著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何著寿犯拐卖人口、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赔其犯罪所得。被告人何著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以(2004)桂刑经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何著寿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07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何著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著寿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08年8月经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遵纪守法,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遵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安心在家治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于2015年8月将其收监继续服刑改造。2007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无缴纳罚金、退赔其犯罪所得的证据。何著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缴纳罚金、退赔其犯罪所得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著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