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国青与汪开利、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青,汪开利,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815号原告:徐国青,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琴,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开利,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被告: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49号。法定代表人:傅晓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青与被告汪开利、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汇豪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国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