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雪霞与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霞,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573号原告贾雪霞,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贾雪霞与被告三门峡虢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贾雪霞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雪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雪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