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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438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