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永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纪永玉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纪永玉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永玉个人工商银行存款帐户存款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